11月11日晚,重庆南岸融侨苹果城楼下的烧烤摊有三女两男一桌客人,吃着烧烤喝着啤酒,时间已经到了深夜。由于酒后说话的声音过于吵闹,楼上的业主提醒让他们小声一点,不要影响别人休息,一女子开始辱骂业主,随后被多名业主围殴。

事发时,这桌客人说话的声音严重的影响了楼上居民的休息,楼上有人提醒,让他们小声一点。这时其中一女子开始辱骂提醒她们的居民,当时和她一起吃饭的人并没有劝阻她的这种行为,另一名女子也加入到了辱骂提醒他们的居民。随后引发了这桌客人的两名女子和楼上业主的互骂战,其中一女子让楼上业主有种就下来的这句话彻底惹怒了楼上业主。于是楼上多名业主下楼与骂人的两名女子理论,业主下来后,其中一名女子拿起了塑料板凳就砸向了前来理论的一名男业主。

现场的摊主和保安也在劝阻双方,骂人的女子看到人越就越多,也在同伴的劝说下,离开现场。在这期间也有人报了警,在民警到来之后骂人的女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骂人女子仍然和业主理论并发生了混战,女子被围观的人和业主一顿拳打脚踢,打倒在地,随后民警将这些人带回处理。

首先露天烧烤在室外,在深夜大家都需要休息,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别人的休息,别人提醒的同时就是已经忍受不了这种影响到自己休息的行为才提醒她们的。
这两名女子,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没有接受到人的提醒,吃饭和休息的时间是个人行为,但是不能影响到别人。
最后该女子被众人打了一顿,都认为打得好,没有人感到他是委屈的。借着酒劲挑衅众人的这种行为也将会受到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的主要特征:
一是,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三是,侮辱他人的行为是公然进行的。这里的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者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被侮辱的对象不一定在场。

四是,侮辱他人的行为是明确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两名女子的行为符合以上4点,在吃烧烤酒后扰乱居民休息时被提醒后,还公然辱骂提醒她的居民,并且大打出手。

两名女子的行为符合公然侮辱他人的条款,将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现实中的公共秩序混乱比较容易认定,寻衅滋事犯罪属于结果犯,辱骂居民的这两名女子的行为已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综上所述:这两名女子的行为已经具有公然辱骂他人和寻衅滋事这两个违法行为,她们也将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本案当中的居民在民警到达之后还对这名女子进行殴打,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有不法侵害存在;
2、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
3、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在民警已经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的同时对女子进行殴打,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对的,如果对女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也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日常生活当中遇到纠纷时,一定要克制自己的行为,不可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一定要理性解决,理性对待,总会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冲动的行为,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会让纠纷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