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7日发布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0号),其中,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巴县大道分公司经营的小米辣抽检不合格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李瞿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李瞿生活超市经营的红小米辣,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票据及相关资料的留存。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渝献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渝献生鲜超市经营的黄辣丁,其中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2.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优旺多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优旺多食品超市经营的泥鳅,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巴县大道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巴县大道分公司经营的小米辣,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王贵萍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贵萍经营的白鲢和花鲢,其中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时查验和收集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