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涉新优尚生活超市、蒋科科餐饮店等

   2024-02-23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710
核心提示: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一、巴南区新优尚生活超市(一)抽检基本情况巴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新优尚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新优尚生活超市经营的泥鳅(淡水鱼),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2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采购管理过程不够完善,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查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采购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蒋科科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蒋科科餐饮店使用的大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清洗消毒日期:2023年12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过程中,未进行消毒处理。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清洗和消毒过程,将使用餐具全部重新清洗消毒。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彭昭明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彭昭明经营的干山药,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9月2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督促和协助彭昭明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干山药;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干山药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刘国超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刘国超餐饮店使用的蘸料碟,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清洗消毒日期:2023年12月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过程中清洗消毒不够完善。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清洗消毒过程,将使用餐具全部重新清洗消毒并购买新型高温消毒柜进行消毒。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彭昭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彭昭平经营的干山药,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9月2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督促和协助彭昭明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干山药;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干山药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钟光惠

(一)抽检基本情况

钟光惠经营的白芹菜,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督促和协助钟光惠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白芹菜;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第二十八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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