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义务教育公办小学招生办法(试行)

   2016-04-15 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1247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办小学招生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小学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办小学招生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小学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政策,以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按照免试、划片就近原则入学。持本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按照统筹安排、指定学校原则入学。

第二条 招收年满6周岁(盲、聋、哑等残疾儿童可推迟至7周岁)的适龄儿童。

第三条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根据区教委划分的各小学校义务教育服务区按“三对口”(即适龄儿童与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房屋产权证、实际居住地一致)报名登记入学。

对部分学位紧张的学校服务区内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由区教委调配到非紧张区域学校(学位紧张学校名单由区教委提前一年另行公布):

(一)同一住房对应户籍户主有合法养育的子女对口入学后未满六年的(多个子女的以最后一个入学时间计算)。

(二)入学前一年9月1日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及对应户籍的。

第四条 持本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主要根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职业量化积分情况安排学校入学(实施办法由区教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沙坪坝区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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