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释义3)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4)住院(释义5)或特病门诊(释义6)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释义7)、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责任免除约定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0000元(连续参保(释义8)且无赔付人员8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释义9)按55%、既往病人群(释义10)按1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55%、既往病人群按1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