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重庆渝快保(升级款)保险责任

   2024-10-23 重庆渝快保公众号2240
核心提示:1.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

1.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或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0000元(连续参保且无赔付人员8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自费药品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地区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和使用《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1)、《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2)中的药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特定自费药品须同时符合《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病种、生产厂家和适应症;

(2)该特定自费药品须由三级医院专科医生(释义13)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3)每次特定自费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壹个月。

《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支付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总额以50万元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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